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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租房东锁门 法院判决双方均应担责
作者:陈素兰  发布时间:2018-12-07 09:05:56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曹将门面出租给某卖场使用,约定承租方不能另行出租,然而租期未到,该卖场便将房屋转租他人。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曹某,却以该卖场违反合同规定为由,将出租房屋门锁上,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近期,固镇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3日,刘某与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位置、面积、租赁期限、租金等内容。同时约定租赁期内,曹某不得干扰刘某负责的某手机大卖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该卖场不得另行出租。合同签订后,曹某收取了房屋租金50000元,并将房屋交付该卖场,该卖场将房屋装修后正常使用。2018年2月7日该卖场自行将租赁房屋转租林某,并收取租金28800元。后由于曹某不同意。该卖场2017年2月8日将租金28800元退还给林某,2018年3月,曹某以该卖场私自转租给他人、违反合同规定为由,将出租房屋门锁上。

   另查,2017年8月3日刘某与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17年8月4日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刘某经批准成立固镇县某手机大卖场。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及其他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擅自转租他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曹某在对方违反合同后,未按法律有关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将出租房屋门锁上,把房屋收回,自身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于被告已将出租房屋实际收回,原告也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故维持原租赁合同已无实际意义,对被告已收取的房屋租金,根据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被告应酌情返还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9974元,由于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无相应证据加以佐证,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曹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房屋租金12500,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