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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收售银行卡 非法谋利被判刑
作者:郭德峰 蔡生生  发布时间:2018-12-07 09:07:01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收购、销售以及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案件。被告人小成因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21日,小成先后在其租住的位于淮南市、蚌埠市的民房中,利用其化名“李龙”、“石磊”等身份通过QQ、微信等聊天软件,在多个QQ群中发布收购银行卡的广告,并要求每张银行卡需要配套的卡主身份证号码、关联银行卡网银的手机卡和卡号、关联网银U盾、网银密码等信息资料,再利用微信分别与邓某(化名“王芳”)、崔某(化名“林峰”)等银行卡卖家谈好价格,后卖家通过快递公司将银行卡寄给小成,小成收到卡后,进行验卡并将银行卡信息、身份证信息、网银密码、手机号等信息资料制作成“excel”表格,验卡合格的以每张银行卡(裸卡)20-40元、每套银行卡(盾卡齐全)300-1000元价格支付货款给卖家。最后小成再利用微信联系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买家,再以每张银行卡60-70元、每套银行卡500-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买家,从中赚取差价。期间,小成从邓某处购买176套银行卡、从崔某处购买17套;出售给赵某4套银行卡。

     2017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扣押了小成用于实施犯罪的快递纸盒、快递信封、快递包装袋、物流快递单据、POS机、POS机单据、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信用卡信息资料等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成非法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小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其近亲属能够代为退赔违法所得,亦可以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