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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发生矛盾 竟故意开车撞人
作者:贾少杰 陈曦  发布时间:2018-12-10 11:39:3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某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张某与受害人陈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张某遂驾驶轿车故意将陈某撞伤,后驾车逃逸。最终,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张某因听其女友称陈某要殴打自己等事,遂酒后驾驶轿车寻找陈某。在某交叉路口,张某看见陈某便高速驾车(速度84KM/H-88KM/H)冲撞被害人陈某,后驾车逃离现场。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左侧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右侧第3、4肋骨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侧顶部头皮下血肿、面部瘢痕、下颌下瘢痕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二月后被告人张某到五河县公安局投案。

     经该院主持和解,被告人张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陈某各项损失16万元整。陈某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张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辩解称没有想剥夺受害人的生命及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定性应当是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明知驾驶车辆高速撞击他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但其仍然实施该行为,其行为已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张某虽然主动投案,但其未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其自首不成立,辩护人的该项辩护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该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