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余某于2018年10月1日15时许,驾驶其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的自有车辆,沿淮上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果园路交叉口时,未注意观察红绿灯与沿果园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余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代垫了事故的拖车施救费用1000元及事故车辆的维修费10890元。因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30万不计免赔的商业险,被告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保险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被告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但因原告无法提供有效、足额的维修费发票予以证明其车损维修的费用,对事故车辆的维修金额存在异议。在法庭调解下,原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于2018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保险理赔款79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