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赡养老人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近日禹会区法院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是四位被告的母亲,现在四个被告都己成家立业,老伴己经去世,原告一人单独生活。现在原告年事己高,丧失劳动能力,被告依然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用,均遭到被告的推脱和拒绝。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权利。四被告对原告有赡养的义务,综合考虑原告的收入来源、年龄及身体状况,参照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即安徽省201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因素,酌定由四被告分别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