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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非儿戏 开庭需到庭
作者:张业顺  发布时间:2018-12-10 15:03:04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禹会区法院审理一起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未按照法院通知的时间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向法院提出未到庭的正当理由。最终法院根据规定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法院的审理具有既定性和严肃性,案件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负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此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