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被告王某于2005年进入原告某酒店从事保安工作,2018年初,原告因经营发展需要改革与调整保安部,并对保安部人员进行分流安置。2018年3月15日至3月6日期间,原告与被告王某因对王某调岗一事协商未果, 2018年4月8日,原告解除了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018年5月,被告王某申请仲裁机构裁决某酒店支付经济赔偿金等费用。2018年7月11日,仲裁机构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裁决某酒店支付被告王某经济赔偿金等费用。某酒店不服遂起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决不应支付王某经济赔偿金费用。法院查明事实后,对双方进行耐心劝导及调解,最终双方握手方和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王某各项款项共计26000元,被告已履行了上述全部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