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4年冬天,在某浴池内,被告人黄某某因洗澡水问题与锅炉工李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黄某某用拳头将李某某鼻部、眼部打伤,致其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经五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某的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眼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7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五河县公安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49000元,取得了谅解,被害人请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均可酌定从轻处罚。经五河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