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朱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一天,被告人朱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五河县东刘集镇某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卢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卢某广在送医院途中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经通知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卢某的亲属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朱某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卢某亲属各项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害人卢某的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朱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某案发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均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