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婚姻存续期间多次长年分居,长达三十余年的婚姻最终没能走到尽头。近日,固镇法院依法对聂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悉,1987年3月,原告聂某与被告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1987年4月举行结婚仪式,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8年10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伟,1991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莉。由于原告和被告结婚时年仅16岁,双方之间缺乏了解,共同生活后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但为了孩子一直忍让迁就。1996年在女儿4岁时两人开始分居,1996年下半年原告外出打工,直到儿子结婚时原告才回来给儿子办事。自2015年9月以后,聂某与杨某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两人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聂某与杨某自1987年4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两年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遂判决准予原告聂某与被告杨某离婚。聂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案涉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法院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