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学校承担50%的责任,被告个人承担25%的责任。
原告小A及被告小B均系被告C学校的在校生。2016年某日下课期间,原告及被告小B在学校厕所前玩耍,因被告小B与小A不慎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倒地牙齿受伤。后第二天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上前牙冠折、露髓、伴有出血、松动。共花去医疗费四百余元。2017年,经原告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建议小A牙齿修复的费用为人民币2万元。因该鉴定原告支付鉴定费800元。
蚌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原告在被告学校处学习、生活理应得到照顾、保护。而学校在教育管理活动期间,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责任,未尽合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发生伤害事件虽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但系学生上厕所过程中,属于日常学习、生活范围内,应为学校教育管理活动的一部分,而作为校方,C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安全秩序、自我保护等相关事宜的安全防护教育等方面具有重大过失,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学生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本案事故的起因为小A与小B玩耍,小B与小A发生碰撞,导致小A受伤。小B对此存有一定的过错,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小A未与同学保持安全距离,对其自身的伤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原、被告的责任比例,本院结合本案实情酌定以原告小A承担25%、被告小B承担25%、被告C学校承担50%为宜。因小B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