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手机APP盗窃的案件。被告人小润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小川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月25日,在蚌埠的某咖啡店内,小润、小川以帮周某办理网络贷款为由,向周某索要了其支付宝密码、银行卡密码等信息。后两人通过周某的手机帮周某分别从“拍拍贷”中贷款1500元、从支付宝的“来分期”中贷款9500元,但均告诉周某贷款在审核中,让周某等待。期间,两人趁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其手机将上述11000元转到小川的微信中,后两人将钱平分。后周某再联系二人,已无音讯。
3月17日,张某与小润、小川取得联系,并告诉小润、小川其想办理网络贷款,后小川提出当面给张某介绍贷款的相关事项,并与小润预谋如贷款办理成功,就瞒着对方将贷款转走。后小润、小川来到张某位于怀远县的某大药房,见面后,张某又喊来想办理网络贷款的王某,期间,王某和胡某把个人身份信息、支付宝密码和银行卡密码等均告诉了小润,后小润操作王某的手机贷款5000元、操作胡某手机从支付宝的“蚂蚁借呗”中贷款12000元,并告诉上述两人贷款在审核中。期间,小润趁王某、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王某的5000元、胡某贷款中的10000元转入小川微信中,后两人将钱平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润曾因盗窃罪被判处过刑罚,又伙同被告人小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小润、小川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何开润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两人系流窜作案,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小润投案后如实供述第一起犯罪事实,当庭如实供第二起犯罪事实,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川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润近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得到挽回,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小川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