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的案件。被告人小宫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阿伟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3月份的一天,小宫、阿伟两人从凤阳乘坐出租车到蚌山区宏业路步行街路口,小宫、阿伟与出租车司机因出租车费用问题发生纠纷,小宫、阿伟就追打出租车司机。之后附近商贩刘某上来劝架,小宫、阿伟以为刘某是来帮助出租车司机的,便又对刘某进行了殴打,造成刘某眼部挫伤、鼻部肿胀、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伤者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阿伟、小宫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诉讼过程中,阿伟赔偿了刘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宫、阿伟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小宫、阿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基本相当,没有明显主次之分,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具体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小宫、阿伟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