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因朋友介绍并提供担保,才把钱借了出去,无奈到期借款却要不回来。近日,固镇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王某诉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周某系庄邻,周某与程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8月初,程某经周某介绍以购买大巴车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同年8月底由周某担保,程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程某于2018年12月7日立借据一张,载明借王某人民币17万元,2018年春节前还清,担保人为周某。2018年2月8日,担保人周某通知王某去处理借款事宜,现场王某向被告程某索要借款,程某将借条拿走藏匿,双方发生纠纷,派出所出警处理未果。当天,被告程某又立一张借周某10万元款借条,原告不同意接收。后原告向程某催要借款无果,遂至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向王某借款事实清楚,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程某理应偿还所欠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当庭变更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周某作为王某与被告程某之间借款的保证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遂判决被告程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告周某对被告程某的上述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周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