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怀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孙某起诉被告顾某要求支付下欠长达6年之久的2119元货款及利息。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原告孙某在怀远县从事家纺生意,被告顾某在怀远县白莲坡镇从事零售家纺生意,2012年期间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赊购家纺,货物交付完毕后,经过结算,被告顾某还欠原告孙某货款2119元未付。之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以及上门催要的方式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均承诺近期还款,但每次承诺到期后被告均未支付欠款。无奈,原告孙某才将被告顾某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顾某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顾某在庭审中辩称欠款是在其与前夫柴某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现在其已经与前夫柴某在2106年离婚,双方还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由前夫柴某偿还,原告应当找其前夫柴某要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孙某与被告顾某的买卖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孙某按照约定提供了货物,被告顾某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顾某辩称该笔欠款是其与前夫柴某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笔债务由柴某支付,但该项约定系顾某与柴某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对抗第三人孙某,顾某可在支付完该笔欠款后依据双方约定向柴某进行追偿。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顾某给付原告孙某货款2119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在这里提醒民众,合同(协议)是具有相对性的,也就是说合同是合同双方经过合意产生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都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该约定的权利义务也只对合同双方产生效力,如无特殊因素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那么合同一般是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