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男女恋爱期间同居,产生的生活费用和往来账,分手后不能说清是借贷关系到的,难忘讨要。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个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单某要求被告张植树返还钱款的诉讼请求。
淮南人单某有于2010年与怀远人张某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产生生活费用并有经济往来,原告单某称共转账给张某333796元,其中含转给张某胞弟59850元等等,原告的陈述被告均表示否认,认为系双方共同生活、经营公司等花费及对被告生活零星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经济往来无法界定为借款,原告虽然提供转账记录,但不能证明该款项的性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此,奉劝恋爱期间的男女,别头脑发热,金钱不等同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