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孙某在2018年1月9日参与了安徽某拍卖公司举行的房屋拍卖,竞拍当日孙某以人民币284万元成交价拍得八间门面房(总建筑面积约244平方米),孙某与该拍卖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于2018年1月26日向安徽某拍卖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和佣金总计298.2万元。拍卖公司收到拍卖价款及佣金后,并没有按期将拍卖房屋交付给孙某。孙某多次催告拍卖公司交付房屋,拍卖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不履行交付义务。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孙某将安徽某拍卖公司及委托拍卖方怀远县某粮库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并返还支付的14.2万元拍卖佣金和284万元购房款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98.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月26日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两被告寄送了相关应诉材料,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安徽某拍卖公司辩称拍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拍卖公司只负责拍卖物品,不负责交付。被告怀远县某粮库辩称拍卖涉案门面房是合法的,拍卖须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材料上并没有明确交付时间,粮库不存在违约情形,拍卖合同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孙某按合同约定交纳了购房款,被告安徽某拍卖公司也应按约定交付房屋,现被告安徽某拍卖公司无法实际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孙某要求解除双方于2018年1月9日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安徽某拍卖公司与怀远县某粮库共同返还已付款298.2万元(其中包括购房款284万和拍卖佣金14.2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98.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月26日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孙某将298.2万元汇至安徽某拍卖公司,拍卖公司收到款项后并未将钱款转给怀远县某粮库,故应当由被告安徽某拍卖公司承担返还的责任,原告孙某要求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请未超过法律规定范围,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安徽某拍卖公司及怀远县某粮库均辩称拍卖合同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因被告怀远县某粮库无法将拍卖房屋交付给被告安徽某拍卖公司,被告安徽某拍卖公司无法履行拍卖合同,故法院对于两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孙某与被告安徽某拍卖公司于2018年1月9日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被告安徽某拍卖公司返还原告孙某返还已付款298.2万元(其中包括购房款284万和拍卖佣金14.2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98.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月26日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一审判决后,安徽某拍卖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