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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官诈骗钱财 被判20年罚金45万元
作者:吴涛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8-12-17 11:50:46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刘某军原是一名士兵,因在部队犯了错误,被做义务兵退伍处理。退伍后,刘某军在社会上还穿着军装,对外宣称自己是部队军官,可以帮助别人上军校、调动工作等事宜,向别人收取了27.5万元,这些钱财都被刘某军用于旅游、乘坐飞机等花销。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军犯罪所得二十七万五千元,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

     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刘某军谎称自己是解放军某部军官,以能够帮助朱某某儿子找关系调动工作为由,分三次骗取朱某某人民币8万元;于2010年3月至9月,以帮助刘某文儿子上军校为由,分四次骗取刘某文人民币19.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军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7月7日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因犯诈骗罪于同年11月22日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与之前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军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还有漏罪,应依法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