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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举行婚礼未领证 法院判决彩礼应当返还
作者:固法宣  发布时间:2018-12-19 09:33:21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经人介绍相识便迅速感情升温,哪料举行婚礼不久双方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近日,固镇法院对李某诉高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李某与高某于2016年经媒人介绍相识,2017年农历正月十二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1月份,二人订婚当天,李某给了高某家见面礼31000元,并给两媒人和亲属等六人每人一个400元的红包,合计2400元。举行婚礼前,李某给高某家过红礼40000元、折礼30000元,合计70000元。李某与高某举办婚礼当天,李某给高某上车礼、下车礼、端灯礼折款3000元。高某的嫁妆有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台式电脑各一台、布艺沙发一套,还有饮水机、电脑桌、鞋柜、吊篮等物品。举行婚礼后不久,两人便无法继续生活下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高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农村风俗举行的婚礼不受法律保护。高某及其父母高某明、陶某芝以谈婚为由收取李某财物,明显违背我国婚姻法律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李某给付高某的31000元见面礼、过红礼40000元、折礼30000元,合计101000元,数额较大,超出了朋友间互赠礼物的价值范畴,应认定为彩礼。李某与高某及其家人之间所交付的上车礼、下车礼、端灯礼、见面红包等小额礼金,符合当地的礼尚往来风俗习惯,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可不予返还。因李某与高某举办婚礼时,高某及其家人购买了陪嫁物品,现在李某处的陪嫁物品,以折抵彩礼款为宜。结合李某给付高某家101000元现金彩礼款的事实,以及李某与高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以夫妻名义生活了一段时间等,判决酌情返还现金60000元。

     鉴于男女双方订婚时彩礼实际由女方父母支配、保管,因此高某明、陶某芝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