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一起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因驾驶人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属于无证驾驶。本来依据保险单的免责条款规定: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属保险的免责范围,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由于保险单的签名系他人代签,因此该免责条款不生效。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理一起由于保险单上代签名,保险单免责条款不生效的案件。
原告的家人韩某,在去年底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湖南境内发生重大车祸并当场身亡,后经湖南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于韩某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属于无证驾驶,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于韩某的保险单上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属保险的免责范围,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为此,原告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韩某的保险单合法有效,韩某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经司法鉴定,该报销单虽然不是韩某的签名,但是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韩某虽未在保险单上签名,但其已按约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另相关规定中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于本案中韩某未在保险单上签名,故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保险金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