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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费用未动工 理应返还保证金
作者:章一鸣  发布时间:2018-12-24 09:45:34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B公司保证金150万元。

     2018年1月B公司得知蚌埠龙子湖某地块将兴建特步工厂,遂找到承建该地段的A公司商谈承包弱电配套项目,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2018年2月10日B公司先期交纳工程保证金150万元,工程2018年6月1日正式动工,待工程结束未出现安全事故后保证金全额返还。合同签订当日B公司即将保证金汇入A公司账户,后B公司得知该项目因故未获通过并已实际取消,B公司即向A公司要求回退保证金,但A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故B公司诉至法院。

     蚌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因双方约定的承包事宜最终未履行,被告A公司占用原告B公司工程保证金实属无权占有,依法应当返还,故对于原告诉请中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15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