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用支付宝支付货款,误转至名称相似的另一“小陈”账户。近日,蚌山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17年12月21日,小张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小陈9660元。该款系小张打算支付给江苏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货款。因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与小陈姓名相同,两人的支付宝账户名亦相似,故小张在操作付款时误将款项转入小陈账户。因小陈不予返还该款,小张提起诉讼。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讼争9660元系原告小张应当支付给案外人的货款,被告小陈取得该款项没有合法根据,理应返还,故判令小陈返还小张96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