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前,男方按习俗向女方支付的聘礼、聘金。目前,在我国订婚给付彩礼现象仍较普遍,因婚姻缔结不成导致彩礼返还纠纷的也屡见不鲜。近日,禹会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年初六通过媒人介绍订立婚约,当日被告索要见面礼20000元,之后陆陆续续合计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及物品折款计人民币45100元整,后原被告解除婚约,原告索要彩礼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承办法官庭审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原被告双方表示同意调解,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