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受理一起婚姻案件,2000年8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按照农村风俗结婚,同年10月10日到民政部门登记并领取结婚证。2012年生育一子。由于原告同被告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吵打,感情一般。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己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查阅卷宗材料后,在开庭审理前多次以不同形式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次的调解,双方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开庭当日,法官特意将拟好的调解书让原被告双方确认,原被告阅读无误后,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领取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