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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不适格 依法驳回诉请
作者:张业顺  发布时间:2018-12-29 10:59:50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受理一起原告周某诉被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蚌埠市禹会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与周某签订《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相对人并非是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蚌埠市禹会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周某应向该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周某主张权利的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