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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作者:刘柱  发布时间:2018-12-29 11:09:25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按其撤诉处理。

   据悉,两个月前,原告老魏拿着新办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起诉到县法院,要求被告老张返还承包地,法院立案后向老张送达了应诉材料。老张认为,老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其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遂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老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法院遂对该案依法中止审理。 经市中院审理,县政府注销了原告老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办人遂向老魏释明法律,建议先撤诉,在县政府核实重新发证后再作决定。可是老魏是多年信访户,尽管承办人做了大量工作,固执的老魏仍拒不撤诉。承办人遂向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当天,老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早早坐在被告席上等待,原告老魏却迟迟不见身影。考虑到农村交通不方便的实际情况,承办人经被告同意,先后两次联系原告并累计等待40分钟后,原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老魏经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按原告撤诉处理。法庭遂将送达及开庭录音录像制作成光盘附卷归档,裁定案件按原告老魏撤诉结案。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