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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风暴】护航民企促发展 和谐执行谋双赢
作者:陈琛  发布时间:2019-01-03 09:02:0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与安徽精菱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菱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1月16日,六建公司向禹会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精菱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5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禹会法院依保全裁定对精菱公司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后,精菱公司提出,由于其基本账户被冻结导致公司正常运营受到影响,造成无法发放职工工资、无法收付款、无法缴纳税款等。因此,精菱公司申请法院解除对其银行帐户的冻结,并提供数套房产对保全标的物进行置换。禹会法院收到精菱公司的书面申请后,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从支持、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出发,立即向原告六建公司征求意见。在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之后,禹会法院及时作出裁定,对被告精菱公司提供的数套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同时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保障了精菱公司的正常运营。

     为积极响应中央支持、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贡献执行力量,禹会法院在执行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尤其是被执行人为民营企业的案件,在积极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被执行人的经营与发展。竭泽而渔的执行方式,不但不利于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也不利于提高案件的执行质效。法院在执行该类案件中,应结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的实际情况,从大局出发,更多地探索“放水养鱼”的执行方式。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