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某日14时29分,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从五河县武桥镇出发前往五河县小溪镇,沿104国道五河段由北向南行驶至五河县国防路北店桥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陈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86.3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依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