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某故意伤害一案,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在五河县城关镇某棋牌室内,因男友与周某之间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用板凳将周某面部砸伤。经五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周某的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半年后,被告人李某向五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李某对造成周某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不是故意打伤受害人的。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周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是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被告人即将做外婆,没有伤害他人的可能性,被告人与胡某不是夫妻关系;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身体不好,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关于辩护人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即将做外婆不可能去伤害他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被告人身体不好,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明确供述了自己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并得到了受害人及其他证人的证实,虽然被告人当庭否认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但本案的证据可以充分证实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被告人是否做外婆与被告人犯罪无必然联系;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殴斗时,双方均有伤害的故意,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李某虽然主动投案,但当庭拒不认罪,自首不成立,其他法院的判决书对本案的审理无法律效力,综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当庭拒不认罪,自首不成立,依法不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前科劣迹,依法可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周某达成和解协议,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