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在现代社会中,尊重他人是一个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相互的尊重才能构建和谐社会。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名誉权受损的案件。
据悉,刘某与许某是前同事关系,双方因工作原因产生分歧。许某自2017年4月起多次在其注册的各种媒体平台发表:“刘某欺骗、无赖、坑好心人起家致富、王八*”,等言论,并附上刘某个人及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照片。刘某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并提供相应证据。民警对许某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口头警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许某在电话里称今后不再网络上发布对刘某及其公司的不当言行。
法院认为,法律赋予公民的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利。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院依据许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酌情许某赔偿刘某精神抚慰金五千元。
法官提醒:“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人与人相处,难免会遇到矛盾。面对矛盾应当心平气和、理智的解决,否则不但不利于矛盾的解决,还会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