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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坠落无人担责 法院审理终获赔偿
作者:赵丽梅  发布时间:2019-01-15 10:53:5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建筑行业是既辛苦又危险的行业,建筑工人发生人身损害的几率也较高。建筑工人受伤,需要有人承担赔付责任,那究竟谁来承担责任?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劳务者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据悉,2016年6月,王某承包固镇县某工程后,打电话给朱某,让朱某找几个工人到该工地干活。随后,朱某打电话让吴某及其他几个人跟其到此工地干活,吴某及其他几个人的工资均由朱某支付。朱某与吴某之间成立劳务关系。2016年7月8日上午,吴某在朱某承包的某工地上施工时,由于朱某承包的工地没有任何安全措施,造成吴某在一楼楼顶抬水泥预制板时,从一楼摔下来,造成吴某压缩性骨折。原告在固镇县某医院抢救4天,后因需要动手术,吴某转到蚌埠某医院治疗一星期出院,花去医药费三万余元,后需二次治疗,吴某又到蚌埠某医院住院3天,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花去医药费七千余元。对吴某的损失,王某与朱某相互推脱,不闻不问。为维护合法权益,吴某遂将王某、朱某诉至固镇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吴某作为向朱某提供劳务的人,朱某作为接受吴某劳务的人,对吴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造成自身的损害依法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朱某召集吴某等人到工地工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故对吴某要求朱坤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没有注意安全,致跌落摔伤,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朱某的赔偿责任。吴某否认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其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就不能成立。因此,对吴某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卢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