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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引起打架 赔偿15万元获缓刑
作者:吴涛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9-01-16 10:33:3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某日晚,在五河县某小区北门,被告人张某因车辆通行问题与陈某产生口角,后伙同他人一起殴打陈某,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左侧第6、7、8、12肋骨骨折。经五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陈某的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150000元,取得了谅解,被害人请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均可酌定从轻处罚。经五河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卢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