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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便宜吃大亏 获缓刑五年罚金5万元
作者:吴涛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9-01-16 10:42:2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郑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6年8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朋友未提供车辆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以借款的名义用40000元从朋友手中收押了奔驰轿车一辆;同年11月被告人郑某某将该车以68000元的价格卖出。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6750元。经查明该车系马某某所有。2018年8月被告人郑某某向公诉机关退出赃款68000元,已上交国库。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自愿赔偿了被害人马某某车辆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贪图小利,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而予以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赃款已退出,有悔罪表现,酌定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害人要求对其判处缓刑,也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凤阳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郑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卢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