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频繁,借钱变得越来越多,帮助朋友,原本是好意,可往往到最后很要好的朋友,因从借钱到要债,变成了形同陌路人。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据悉,黄某与李某是邻居关系,也是朋友。2013年李某拟建房找黄某借款20万元,并承诺给付利息。2013年4月,应李某要求,黄某向李某账户转入19万元,当场支付现金1万元,李某向黄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本金20万元,借期一个月,利息为2%,不能按期偿还时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李某直到2015年冬天才偿还4万元利息。经催要至2016年下半年,李某不接黄某电话。黄某见索要欠款未果,遂将李某诉至固镇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向黄某借款2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证实,该笔借款及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黄某已按约定将借款支付给李某,李某没有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黄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遂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提醒:以诚的钥匙打开信的门,当今社会诚信尤为重要,信义二字不仅仅说说而已,更是一个人立足于社会,面对社会所具有的本质。连最起码的诚信都没有,将难于立足于社会,会被社会所摒弃。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岂有欠而不还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