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本是帮助朋友倒车,不料自己却不幸身亡。朋友出于愧疚,要支付其家人三万元抚恤金,写下欠条,却迟迟不予支付。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2016年5月,赵某和乔某一起在温州开车,两人系朋友关系。赵某因车技不熟,遂请求乔某帮忙倒车卸货,不幸发生翻车事故,导致乔某意外去世,留下一家老小。乔某妻子身患疾病,生活贫苦,赵某为表达愧疚之情,于2016年5月25日与第三人王某一起到乔某家中看望,赵某提出要给予乔某家人三万元抚恤金,承诺每年给付一万元,连续三年付清。当日赵某出具了字据,王某作为证明人在字据上签字。后赵某给予乔某家人一万元,第二年到期的一万元至今未付。赵某拖欠抚恤金的行为违反承诺,乔某妻子遂提起诉讼,将赵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乔某在帮助赵某倒车过程中出现意外而去世,赵某承诺给予乔某妻子三万元抚恤金,并出具了字据。赵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做的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并已生效,遂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一万元给付乔某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