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微薄的借条上,借款人一栏署了两个人的名字,而其中一人却称他并未借款,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来看固镇法院近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据悉:陈某和孟某向徐某借款用于工程,期限半年,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如果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利息将加倍。借款到期后,徐某多次催要,而陈某和孟某至今本息未付分文。
另外孟某辩称:借条内容虽是他所写的,签名也是他本人签字,但当时因疏忽大意他把签名写到了借款人处,实际孟某是证明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的关键点是孟某是否是借款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义务。借条中的见证人田某出庭为孟某作证并通过审查借贷合意、借贷原因、款项流向等因素,法院认为本案系陈某因工程需要向徐勇借款,孟某与徐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孟某亦未实际收到款项,借条中孟某虽将名字写在了“借款人:陈某”中陈某的下面,并不能以此说明孟某系借款人。最终,法院对徐某要求孟某与陈某一起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依法判决陈某于十五日内偿还徐某本息。
法官提醒:书写借条时一定要严谨、规范,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而人际交往中,更是应做到言而有信,无信不立,将诚实守信的中华美德传承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