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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维权要及时 超过时效难保障
作者:马冬强  发布时间:2019-01-25 09:21:44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诉讼时效已过会产生怎样法律后果?近日,固镇法院依法对一起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周某用叉车为原告王某叉运注塑机的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注塑机摔落,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王某诉至法院。原、被告双方对于注塑机缘何摔落,损失价值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未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后至起诉时向被告要求过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精神,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之前,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已经届满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为3年。而原告虽称在2013年至2018年间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就此亦未进行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正所谓,“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故权利人在维权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是否经过,以及积极保存好证据,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卢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