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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甥两人同盗窃 看守所里聚团圆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19-02-14 10:29:5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舅舅,作为长辈应当以身作则,但是本案中舅舅却带着外甥一同去实行盗窃。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欧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8月,舅舅欧某某、外甥陈某驾驶一辆报废桑塔纳轿车至蚌埠市禹会区某国道,将被害人成某某停放在路边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被告人欧某某、陈某驾驶一辆报废桑塔纳轿车至蚌埠市上洪村,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路边货车油箱内柴油盗走,被盗柴油470余升,价值3000余元。被告人欧某某、陈某驾驶一辆报废桑塔纳轿车窜至蚌埠市禹会区某国道路段,将被害人钱某停放在此处的货车内的柴油400升盗走,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2800余元;后欧某某在逃跑过程中,盗窃许某某停放在某村码头的电动车。2018年8月29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被盗电动车的价格为1850元。另查明: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许某某领回被盗电瓶车。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30日,陈某退赔被害人成某某、石某某,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某某、陈某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开庭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开庭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成某某、石某某,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某某另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卢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