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直击 > 案件时讯
借款人拒不付款,担保人承担责任
作者:孙源  发布时间:2019-02-14 10:40:2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2018年,刘甲因经营需要,分三次从刘乙处共借款180000元,刘甲为刘乙出具了三份借条,高某在这三张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捺印。至起诉时,刘甲及高某均未还款,故刘乙遂诉至法院,请求高某偿还刘乙借款本金18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且保证人可以以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的方式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高某在刘甲出具的借条中均签字担保刘甲履行还款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刘甲未履行还款责任时,其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高某偿还刘乙借款180000元。

责任编辑:卢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