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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吸毒本不该 容留他人获刑罚
作者:蒋涛  发布时间:2019-02-14 10:46:30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不仅自己吸食毒品,而且还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日前,禹会法院一审以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八千元。

   2018年7月,被告人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后,电话邀请吸毒人员叶某某,分别于2018年7月17日、7月23日、7月24日在其租住的蚌埠市黎明旅社房间内采用注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徐某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徐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但尚未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卢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