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酒桌上推杯换盏,只因敬的酒别人不喝,便将对方打伤,最终自己吃了“罚酒”。2019年1月30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8月18日,李某发了工资,很是兴奋,晚上便邀约好友王某一起吃饭,王某又带来了秦某。酒过三巡之后,秦某再次向李某敬酒,李某以喝多了为由不愿意再喝,秦某认为李某不给其面子,便对李某骂骂咧咧,后两人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盛怒之下的秦某抡起啤酒瓶砸向李某头部。经鉴定,李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件审理过程中,秦某的家人代其赔偿了李某的损失,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告人秦某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同时案发后也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