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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借不还 法院调解自愿偿还
作者:张静  发布时间:2019-02-14 10:58:42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史某系在养鸡中认识的。2015年4月22日,被告史某以扩大经营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0000元,借期1年,并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1月20日,被告史某再次向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1月27日,被告史某第三次向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三次共计借款本金50000元并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后被告史某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还剩借款本金31500元及利息未偿还(其中借款本金9500元利息自2015年4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借款本金22000元利息自2016年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因经原告王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史某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315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9500元利息自2015年4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借款本金22000元利息自2016年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史某负担。

责任编辑:卢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