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某日1时许,在五河县城关镇某KTV门口,被告人方某和周某与被害人朱某、郭某某等人因被害人一方有人在周某车后解手发生口角,引起打架,打斗中,被告人方某持砍刀将朱某面部、郭某某头部砍伤。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朱某的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郭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2018年9月,被告人方某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方某有犯罪前科,持刀伤害两人,均酌定从重处罚;其案发后主动投案,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方达成了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方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综合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