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在外辛苦工作攒钱就是为了回乡可以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起小楼,改善居住条件。可是房子建好后,与自己的设计要求有出入,王某遂拒决支付工程款。而劳务承包方高某因拿不到工程价款,无奈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王某拟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楼房,经人介绍找到原告高某商谈劳务清包事宜,双方约定被告王某将自家楼房的建筑劳务清包给原告高某,每层工价29000元,双方未签书面协议。同时双方对具体施工内容各执一词,且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是双方均认可原告高某施工完成了第一层房屋的砌墙和屋面浇筑以及第二层房屋的砌墙工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高某为被告王某施工建造了房屋,双方就部分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王某应当及时按照结算价款向原告高某支付工程价款,故对原告高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价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对原告高某要求的数额26300元,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约定了按照进度付款,法院依据双方结算确认的一层工价29000元,扣除被告王某已付的11400元,作为应付款数额,即17600元。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某工价款17600元。
法官提醒,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即使是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还是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如果空口无凭,不给工价款反而是有违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