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在未取得经营加油站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加油站获利。近日,固镇法院对王某非法经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王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开始在固镇县刘集镇某路口经营非法加油站,对周边居民非法销售汽油、柴油,累计对外销售汽油十三、四吨。仅2017年6月份至案发时,王某购进成品汽油9.5吨,已对外销售约7吨,销售汽油金额达五万余元,案发时王某家尚剩余未销售汽油1.02吨。王某归案后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成品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人们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自觉到正规的加油站点购买燃油,自觉抵制非法加油行为。同时也提醒广大商家,在经营过程中要知法、守法,勿因一时贪图非法利益而触犯法律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