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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精神障碍多次盗窃 被判有期加处罚金
作者:赵丽梅  发布时间:2019-02-20 10:02:59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帮助同村村民换灯泡,趁对方外出,盗窃对方金银首饰被发现,后又在同一家盗窃两次被发现。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起案件,被告人崔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9、10月份,崔某帮助同村村民高某家换灯泡时,乘高某外出之际,将高某家二楼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一个金手镯、两个银手镯、一个黄金锁盗走,后崔某家人与高某家人达成调解协议,崔某家人赔偿高某4600元,被告人崔某取得高某的谅解。2018年3月16日下午,崔某到崔某某家盗窃200元现金,2018年3月18日18时许,崔某再次到崔某某家盗窃被发现。后经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盗窃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涉嫌犯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对失盗者个人来言,被侵犯了财产权利,且极易产生报复等心态,引发社会矛盾,从此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发现问题偷盗行为,要严厉打击。

责任编辑:卢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