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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帮海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包庇案
  发布时间:2019-03-01 17:44:26 打印 字号: | |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之二

   被告人周帮海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包庇案
 ——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帮海,男,1968年4月1日出生。
   经法院审理查明:上世纪九十年代,被告人周帮海开始涉足电子赌博游戏机行业,雇佣了丁绍萍、夏叶飞、阮传宝等十余名无为县社会无业人员看场护场,并以威胁、冲砸等暴力手段,对无为县无城镇境内其他较大的赌博游戏机厅实施排挤和打压,确立了在该区域内“同行业”中公认的强势地位,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
    2005年10月,被告人丁绍萍犯罪服刑出狱后,先后吸纳了张徐海、张徐浩、项伟等社会青年加入组织,为周帮海经营的浴场、赌博游戏机厅看场。为维护以被告人周帮海为首的组织利益,提升自已在无为县的“江湖地位”,丁绍萍组织手下成员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至此,该犯罪集团迅速扩张,形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人员固定,形成以被告人周帮海、丁绍萍为首要分子,以张莹莹及被告人夏叶飞、张徐浩、张徐海等人为骨干,以被告人张荣生、肖和平、阮青等人为一般成员的层级。该组织以经营电子赌博游戏厅、开设赌场等非法手段,长期获取巨额经济利益,2001年至2014年期间非法获利共计2700余万元。在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后,又通过投资太阳宫殿迪吧、花园浴场、龙府宫宾馆、邦诺典当行、鑫瑞小额贷款公司、海洲担保公司等实体,聚敛财富。
   该组织在无为县非法存在数十年,为争夺经济利益,维护组织强势地位,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长期携带刀矛等凶器招摇过市,逞强斗狠,公然挑衅社会正常秩序,在行凶滋事的过程中,为了彰显组织恶势,均随意辱骂、追逐、砍砸无辜群众,全然不顾群众反应和社会影响,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均系有目的、有预谋、有计划的实施,由周帮海、丁绍萍明确指令或授意,少部分案件虽未得到直接指令,组织成员亦系遵从组织意图、规定职责或一贯作法实施,并得到周帮海、丁绍萍的认可或出面善后。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组织性、暴力性、公开性。在与季海静团伙的斗殴中,被告人丁绍萍纠结多人,乘坐多辆汽车,携带大量刀矛及啤酒瓶,在当地群众通行的主干道公然进行斗殴,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在小庄村的聚众斗殴中,被告人丁绍萍为了组织成员的利益以及所谓组织的“脸面”,纠结大量组织成员,携带刀矛,并安排一部分人员包围小庄村,一部分人员冲进小庄村,肆意殴打无辜村民,使得家家闭户、人人恐慌,并造成村民任志明被殴打致死、多名村民受伤。刘宏兵与他人因琐事发生纠纷求助被告人周帮海后,被告人周帮海即调集多名组织成员寻找对方,组织成员为了执行“老大”的指令,置当地百姓正常社会秩序于不顾,公然驾驶多辆汽车在无为县城全城搜索对方,对当地社会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该组织通过利用暴力、威胁、谈判等手段维护内部经营秩序,打压竞争对手,当有人在无为县开设赌博游戏机厅影响到被告人周帮海生意时,被告人周帮海即安排人员上门滋事,将赌博游戏机砸坏,使其被迫关闭生意,迫使无为县无城镇主城区多家规模较大赌博游戏厅关门歇业,同时为了攫取高额非法利润,防止有人因赌博输钱“闹事”,被告人周帮海还出资招募多名社会闲杂人员“看场护场”,陈晖因在周帮海的赌博游戏厅输钱与服务人员发生矛盾,被告人周帮海即安排人员、提供车辆,在全县范围搜寻陈晖,终于在多日寻找之后将陈晖打成重伤;黄卫俊也是因在周帮海的赌博游戏厅输钱怀疑游戏机厅作假而推倒游戏机,被告人夏叶飞即在被告人周帮海的授意下带人伏击黄卫俊,因认错人而将与黄卫俊同行的人砍成轻伤,通过这些手段,使得无人敢在被告人周帮海的赌博游戏厅“闹事”,壮大其在赌博游戏机行业的“名声”,形成了在周帮海游戏厅内不得“滋事”以及在属于无为县繁华地段的无城镇南门和西门的范围内不得再开设赌博游戏厅的“规矩”,从而非法控制了无城镇主城区的赌博游戏机行业。
    该组织利用形成的强势地位,采取暴力或者威胁等手段,压制其他恶势力团伙,威胁赌场老板,2013年初,以邢朝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无为县城强势崛起,与被告人丁绍萍为争夺赌博“夜场”经营权,双方组织人员多次互相冲砸对方赌场。2013年12月,被告人周帮海经综合考量形势,劝导被告人丁绍萍转至芜湖市区开设赌场,提出由被告人丁绍萍在无为县独家经营五日“架相”赌场,在此期间,严禁他人开设赌场。无为境内规模较大的赌场老板包括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的邢朝刚,都慑于被告人周帮海的淫威和“名声”而不得不同意,最终形成周帮海、丁绍萍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邢朝刚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无城镇及周边区域地下赌场的交替控制。为了攫取大量非法利润,被告人周帮海还在每年春节及节假日期间,“通知”无为县在外地做生意的老板回家过节时到其开设的赌场进行赌博,有些人虽不情愿,但慑于被告人周帮海的“名声”,不得不去其赌场进行赌博。
   该组织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分工较为明确,并形成一定的组织纪律和帮规文化,得到组织成员的普遍遵守:如组织成员必须绝对服从周帮海、丁绍萍的领导和指挥;坚决维护组织的利益和名声不受损害;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抓获后,不得供出其他参与人员及幕后指使等等。该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组织性犯罪51起,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16人轻伤、多人轻微伤。
   该组织依仗其组织势力在无为县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给当地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周帮海长期笼络、腐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组织成员实施犯罪被查获后,寻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庇护。该组织“称霸”无为县数十年期间,对当地社会风气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社会生活秩序。
   组织成员丁绍萍、未友武、魏精昌等人还实施了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非组织犯罪行为。
   同案被告人沙磊等人还分别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包庇等犯罪行为。
  (二)裁判结果
   镜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周帮海、丁绍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周帮海、丁绍萍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夏叶飞、张徐浩、张徐海、项伟、未友武、何为志、赵平海、赵斌、刘晨阳、时飞、吴克任、刘乔武、范黎军、吴能慧、汪海燕、邹冬生、张奎、张伟积极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奇、钱亚、蒋皓宇、王新、姜冬东、张荣生、肖和平、阮青、魏精昌、阮传宝、汪锐、赵黎明、吕安安、汪洋、任东东、田俊荣、潘银、曹崟、孙吉、高庆云、倪勇兵等人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观恶性、案发后及庭审中表现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分别判处被告人周帮海、丁绍萍等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安徽法院网)

责任编辑:卢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