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之三
被告人马连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合同诈骗、妨害作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行贿案
——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连,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于五河县。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1992年起,被告人马连经营五河县沫河口镇马放营村董马窑厂。1998年前后,胡业全、吴洪昌从马连处接手经营董马窑厂并出资对窑厂重新修建。修建完成后,马连指使手下徐文友、被告人董学明等人通过殴打、威胁窑厂工人,阻挠他人从窑厂购砖等方式干扰窑厂生产经营,迫使胡业全将董马窑厂低价转让给马连。后马连通过拦截、殴打、威胁从外地运砖至沫河口镇周边的司机,垄断当地的砖头供应市场,积累了一定经济实力。期间马连网罗被告人马景海与李伟、徐文友等人在沫河口境内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马连为首的恶势力,马连因此有了恶名。2001年,以马连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受到打击,马连被判刑入狱。马连服刑期间,被告人石彩英(系马连之妻)、马正会(系马连二哥)共同经营董马窑厂,为马连进一步积累了经济实力。
2005年12月,马连刑满释放。自2006年起,马连利用其恶名和经营董马窑厂积累的经济实力,以经营董马窑厂、承建村村通工程、新农村建设等工程为依托,笼络家族成员被告人马磊磊(系马连之子)、马正会、马正超(系马连大哥)、石彩英、马井付(系马正会之子)、马井章(系马正超之子)、肖振泽(系马连女婿)、李青(系马正会女婿)、石松(系石彩英之弟)、张飞(系石彩英侄子)、吴广林(系马连表弟)、董国军(系马磊磊之舅)等人并网罗被告人马景海、高建坤、董学明、马静龙、马井仁等人,为谋取经济利益,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沫河口镇及周边一定领域、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
该组织以血缘、姻亲、地缘关系为纽带,马连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马磊磊、马正会、马正超、石彩英、马井付、马井章、马景海、高建坤为该组织骨干成员,肖振泽、李青、张飞、石松、董学明、吴广林、董国军、马静龙、马井仁为一般参加者。其中石彩英管理组织财务,并与马正会共同经营董马窑厂;马正超利用其担任马放营村党支部书记的身份,与马连相互支持,在当地树立非法权威;吴广林、董国军负责工程施工;马磊磊负责执行马连指示,并与其他骨干成员、参加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为该组织利益提供保障。
该组织除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合同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直接敛财,还通过暴力犯罪排挤、打击竞争对手,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以黑护商”,并依托经营董马窑厂、承建村村通工程、新农村建设工程等经营活动豢养组织成员,“以商养黑”,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为笼络、控制组织成员,马连将部分财产用于奖励组织成员、扶持组织成员做生意、提供赔偿费用等。
为攫取并维护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排除市场竞争,该组织大肆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相继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合同诈骗、妨害作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
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沫河口镇及周边砖头供应、工程建设领域、稻米收购行业形成重大影响,干扰、破坏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致使多名群众利益受损后不敢举报、控告,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裁判结果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连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马连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马磊磊、马正会、马正超、石彩英、马井付、马井章、马景海、高建坤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肖振泽、李青、张飞、石松、董学明、吴广林、董国军、马静龙、马井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观恶性、案发后及庭审中表现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分别判处被告人马连等人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安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