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典型案例之四
被告人王军、王强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骗取贷款案
——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军,男,1968年8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人王强,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被告人王军在砀山县砀城镇(原城关镇)开办精武馆收徒传技,后王军将精武馆教练被告人胡远杰和被告人王强及谭胜利、谭向阳、张鹏刚、王玉峰等人笼络在身边,多次采取暴力手段自行解决与他人发生的纠纷,在当地颇有恶名。1999年初,受害群众向司法机关控告、检举王军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2002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军及谭胜利、王玉峰、谭向阳等人均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刑。
2003年王军出狱后收拢了被告人王强、汪亚州、胡远杰、张久锋、张强及王冠峰(另案处理)、胡明光(另案处理)、马金冬等人结伙经营,重树强势地位。为追求混世名气及经济利益,被告人谭超磊、谭威、陈根冬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慕名追随王军兄弟,先后被汪亚州、胡远杰笼络在身边,通过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树立起强势地位。
2003年,被告人王军多次找砀山县砀城镇信庄村临街的信恒亚等七户村民,欲征用其土地搞开发。后被告人王军约信恒亚等八人(七户)至饭店谈土地征用事宜,在饭店内直至深夜,该八人迫于压力与王军签订了征地协议,协议约定建成后的门面房按二八分成。2006年,房屋建成后,王军违反协议,拒不交付村民应得的13间门面房,提出以每间8万元的低价补偿村民,并威胁如果不接受连8万元也得不到。信小兵、信恒亚等人被迫接受8万元一间的补偿。
2009年1月20日23时许,王军在砀山县砀城镇嘉乐迪KTV门口与被害人许建锋、许豆豆等人发生打斗,双方均受伤,王军到砀山县人民医院治疗,许建锋、许豆豆与同行的范永朋、刘备、许管管、许贺到砀城镇中心医院治疗。被告人王强、张久锋、汪亚州、张强等人前去探望王军时,得知许建锋、许豆豆等人在砀城镇中心医院就诊,王强遂纠集被告人张久锋、汪亚州、张强等人赶到砀城镇中心医院,将就诊室门跺开,对正在接受治疗的许建锋和许豆豆等人实施殴打,致许建锋、许豆豆受伤,在当地造成恶劣的影响。至此,形成了以王军、王强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0年8月,被告人王强、胡远杰通过在砀山县唐寨镇召集被告人谭超磊、陈根冬等人采用暴力殴打被害人王团结、崔吉友排挤竞争对手;2010年被告人王军通过强迫许明交易砀山县宣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广公司)股权(以176万元之价从罗传海、王卫兵、李振宇处购买,以300万元之价卖给许明)、2013年强迫砀山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交易时代广场11号楼116、117号两间商铺、2014年在宿州市恒瑞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原砀山县轧花厂)实施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攫取了大量经济利益。
2012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王军之子王博在砀山县尊大商务洗浴中心(以下简称尊大浴池)因琐事与该浴池负责人张供应之子张帅(另案处理)等人发生争执、厮打,双方均受伤,王军于次日安排被告人王强、汪亚州召集被告人张久锋、谭超磊、谭威等人采取锁门等方式不准尊大浴池营业,该浴池被迫停业三天,造成营业损失1万余元;张供应支付王博5万元医药费及七桌饭菜开支1.1万元。后被告人王强为此事还采用威胁手段,勒索被害人张供应10万元。
2013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王军安排被告人王强、胡远杰、汪亚州、谭威、陈根冬等人到恒瑞公司冒充工人堵门起哄,阻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州中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执行该公司被拍卖的设备,并指使张效昇(已判刑)煽动该公司职工以解决工资、养老保险等为由妨碍执行,致使当日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后宿州中院将申请执行人王一博已支付的拍卖款退回。之后,王军将设备买走,卖给该公司,从中获利。
2014年8月20日下午,王军为追要商丘市恒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货款,默许公司员工张晖安排人员用搅拌车封堵砀山县金利大酒店大门长达6小时,致使酒店无法正常营业、安徽省政府扶贫办原预定房间不能入住、“心连心”化肥砀山总代理租赁的会场不能使用,损失合计7875元。砀山县公安局出警后,封堵大门的车辆才被开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以被告人王军、王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汪亚州、胡远杰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张久锋、谭威、谭超磊、陈根冬、张强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大量经济利益,并采取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安排吃喝等方式,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破坏该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同案被告人王博还实施了聚众斗殴犯罪行为。
(二)裁判结果
砀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军、王强、汪亚州、胡远杰、张久锋、谭威、谭超磊、陈根冬、张强等人形成成员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多年来通过在砀山县及周边实施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等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严重破坏砀山县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王军、王强系该组织的组织发起、策划、领导者;被告人汪亚州、胡远杰多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属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久锋、谭威、谭超磊、陈根冬、张强属一般参加者。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被告人王军、王强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汪亚州、胡远杰、张久锋、谭威、谭超磊、陈根冬、张强应当按其各自所参与的犯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观恶性以及认罪悔罪情况,分别判处王军、王强等人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安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