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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不忘明情理 一番苦心促和谐
作者:陈艳琼  发布时间:2019-03-07 16:56:26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3月5日下午还没到上班时间,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被执行人洪某某已经等在了执行法官办公室门前,一见到刚刚走来的法官就说:“法官,以前都是我的错,回去之后心里觉得很对不起人家,所以我不想等到明天了,今天就把钱送来了,再麻烦你帮联系申请人过来取回去吧!”一起因未成年学生嬉闹发生的意外,纠缠了两个家庭近两年的赔偿案件顺利执结。

    2016年10月19日,蚌埠市某中学的两名同学洪某、杨某下课期间嬉闹,不慎造成同学丁某手臂断裂,随后丁某送医治疗,发生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费数万元,后因各方无法就丁某的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丁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定洪某法定代理人洪某某赔偿丁某损失15941.72元。判决生效后,因洪某某一直拖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丁某无奈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承办该执行案件的法官了解到双方系未成年同学家庭的特殊关系后,又发现被执行人家庭极其困难,无力及时足额的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后,便从维系两个未成年同学情谊的角度出发,先用“背对背”的方式沟通双方当事人,向丁某的法定代理人释明情理和被执行人家庭困难的窘境,又从正反两个角度向洪某某讲清尽快赔偿未成年人丁某的损失既是道义所在,更是法律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不仅将要面临多重惩罚,更可能给自己孩子以及未成年人丁某心灵造成难以抚平的创伤。

   3月5日一早,在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执行问题有过深刻的思考后,执行法官又应被执行人洪某某的请求,把申请人丁某的法定代理人约到法院,组织双方“面对面”深入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在维系两个孩子同学情谊的角度上达成了一致意见,丁某的法定代理人仅要求洪某某给予10000元赔偿款,自愿放弃其他权利,而被执行人洪某某虽然家庭十分困难,但依然当即承诺:“请放心,以前都是我的错,今天回去就是砸锅卖铁,3月6日下午也一定把钱凑齐送来。”

    之后,就发生了开始的一幕。洪某某在深刻认识到自身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行为的严重违法性后,在反思自己只图一己之私,枉顾孩子同学情谊的错误思想后,积极向亲友借钱筹款,提前履行了和解协议,还上了迟到两年的“良心债”。

    本案中执行法官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依然不忘初心,坚持司法为民,准确把握个案特点,从维系和谐关系的角度谨慎处理案件,通过深入析法明理,以情动人的做法,从根本上彻底化解了纠纷,维系了两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和谐关系,实现了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卢佳银